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向警方報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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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2023年8月26日晚和8月27日上午,在微信公眾號“羅×”和“考證××”發布針對JYPC的不實報道后,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當即撥打110報警,并前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報案。根據派出所安排,于8月28日(今日)下午攜帶證據材料,前往區公安局案件受理中心報案。
JYPC前往當地派出所報案
早在今年6月1日,武漢某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就已在嗶哩嗶哩平臺發布損害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名譽的視頻,播放量高達43萬。6月2日,JYPC通過110報案,公安機關已經受理,并建議報警人留存好相關證據。
JYPC前往玄武區公安局報送材料
“羅×”“考證××”“武漢某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”,IP地址均在湖北,是否為團伙作案,還需等待公安機關調查結果。三個犯罪嫌疑人大量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,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聲譽,對JYPC經營環境造成不利影響。2023年6至8月,報案人直接經濟損失為221.8082萬元,而且損失還在進一步擴大。三個月之內,報案人合作院校及培訓機構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000萬元以上。
公安機關給JYPC的復函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109條,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,應當按照管轄范圍,立案偵查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21條,犯損害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罪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第231條,單位犯損害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。
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第七十四條,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,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,涉嫌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情形,應予以立案追訴。
武漢某公司侵犯JYPC名譽案在南京立案
與此案相似的侵權案例
8月26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決:某網絡大V針對某汽車公司發布的系列視頻,帶有明顯貶損含義及未經核實的負面信息。判令某大V刪除有關視頻;賠禮道歉內容置頂30天;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費4000元。賠償金額創下自媒體侵權賠償金之最。
專家指出,個別營銷賬號為追求流量急功近利,不惜通過抹黑和詆毀的方式“吸粉”牟利,不僅是對企業正常權益的侵害,也潛在侵害了社會公眾對品牌的理性認知。企業主動回擊,有利于維護網絡“清朗環境”。
中央網信辦自2021年發起“清朗”系列專項行動以來,正在有效遏制網絡亂象滋生蔓延,構建日益良好的網絡生態。對于無端抹黑、惡意中傷,籍此謀取非法利益的侵權者,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(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)將拿起法律武器,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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